■ 案例分析2015年10月,原告(设计方A公司)与被告(发包人B公司)签订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》(以下称“《合同》”),约定由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提供案涉建筑方案设计。 《合同》签署后,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着手开展设计工作,并就设计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。履行中,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书面设计文件,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定金及设计费用。经屡次沟通,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,构成根本违约,遂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,并由被告支付设计费14652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。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案涉合同第四条约定,原告应向被告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,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共8套,该条还约定上述文件需要同时提供电子文档。合同签订后,两公司就设计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过联系,虽有证人证言提到原告给过被告彩色设计文本,但因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,证明效力较低,且原告仅口头提及已交付,未提交其他能证明已交付设计成果的证据,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上述书面设计文件。 最终,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了其公司的设计成果,被告亦未支付定金及设计费用,故认定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。原告主张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,设计成果劳而无功。(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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