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案例分析2015年7月31日,原告A公司(设计方)与被告B公司(委托方)签署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》,约定项目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交由A公司实施,设计费总额固定总价108万元,各阶段具体支付如下:提交初步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,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%计10.8万元,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于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后15天内,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%计54万元;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,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%计32.4万元,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7天内,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10.8万元。 A公司于2015年10月完成该项目1#-9#楼及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,并已审查合格,但无法证明市政及综合管线设计(此部分设计费8万元)已完成。B公司因自身原因至2017年5月才正式开工,开工后又停止施工。因B公司仅陆续支付了35.8万元设计费,A公司诉请支付剩余设计费72.2万元,最后通过审理,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设计费61.4万元。 通过分析本期案例,可以得知“工程结构封顶后”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”这类付款前提,其本质属于不确定的履行期限,对该履行期限的确定,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出发,应符合普通商业主体的合理预期。B公司因自身原因至2017年5月才正式开工,开工后又停止施工,原计划于2019年1月1日竣工的案涉项目,至今仍未竣工。即使其辩称,A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单位,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、停工应该有明确认识,但这种明确的认识,也应限定在通常延误的范畴,且案涉项目时间跨度长达四年,竣工时间迟迟没有确定,这大大超过了一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付款的合理预期。此外,该类付款前提又具有付款条件的特征,参照相关规定,因B公司原因导致付款条件迟迟未能成就,视为条件已成就,B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用。 另外,因未有证据证明市政及综合管线设计已完成,故应扣除该部分设计费8万元。复,A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方案及施工图设计,但同时还负有工程设计交底、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问题等施工阶段的配合义务,由于B公司的项目施工后续未能进行,A公司上述义务也未履行,故根据合同的对价原则酌情扣减一部分设计费用。(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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